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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和认定标准

���������chenxiaodong������������2022-08-10 11:20:17

法信 · 相关案例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主张过分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予以适当减少——林毓东与漳浦金浦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主张过分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予以适当减少。对于金钱给付类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幅度,应以年利率的24%再上浮30%为标准适当减少为宜。

案号:(2015)漳民终字第165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总第769期) 

2.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予以降低的,应当对过高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春勤诉宏康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予以降低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在无证据证明逾期交房给买方造成具体损失的情况下,开发商主张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认定损失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

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01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07月11日(第6版)

3.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时,应首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多项因素予以权衡——上海承渊贸易有限公司诉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违约方应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时,应首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案号:(2012)二中速民终字第149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1辑(总第83辑)

4.因请求调整违约金而计算实际损失时,应将合同以外的其他损失排除在外——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计算实际损失数额时,应当以因违约方未能履行双方争议的、含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将合同以外的其他损失排除在外。对于一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受到的损失,即使该合同与争议合同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也不能简单作为认定争议合同实际损失的依据。

对于前述司法解释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一方面,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予以判断,“百分之三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标准;另一方面,前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不是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标准。因此,在审理案件中,既不能机械地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形一概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不能在依法“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时,机械地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

案号:(2011)民再申字第8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总第179期)

5.恶意违约方不能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其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可以不予支持——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7期(总第1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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